服务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财库〔2013〕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文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规定C 服务大类有24二级分类,每个分类细分若干小类,有对应的编码、品目名称、说明。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附大类目录:
C 服务
C01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
C02 信息技术服务
C03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C04 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
C05 维修和保养服务
C06 会议和展览服务
C07 住宿和餐饮服务
C08 商务服务
C09 专业技术服务
C10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C11 水利管理服务
C12 房地产服务
C13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C14 能源的生产和分配服务
C15 金融服务
C16 环境服务
C17 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
C18 教育服务
C19 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
C20 文化、体育、娱乐服务
C21 农林牧副渔服务
C22 采矿业和制造业服务
C23 批发和零售服务
C99 其他服务
服务类简述
2021-04-17 13:31